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303民初4902号
原告:蚌埠天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86102177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谦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26784904330G。
法定代表人:年吕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蚌埠经济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8856683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蚌埠天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谦谨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蚌埠经济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蚌埠天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蚌埠天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蚌埠天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蚌埠天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崔文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