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和与四平市天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执行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4-27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302民初812号
原告:四平市滨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被告:***,男,住四平市铁西区。
原告四平市滨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四平市滨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4711元,滞纳金5031元,合计9742元;2.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7月14日签订《物业服务协议》约定每月物业费92.17元,2013年7月14日被告开始被告违约,拖欠4年多物业费,拒不支付物业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按照原告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住址及联系方式,本院未能找到被告,原告亦无法补充提供被告的现住址等相关材料,本案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四平市滨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田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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