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江苏恒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执行法院: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5-08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2破申48号

申请人:刘兴坤,男,汉族,1963年4月24日出生,住靖江市。

被申请人:江苏恒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81032587Y,住所地靖江市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北二环路30号。

法定代表人:郑建江。

本院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刘兴坤申请,于2021年3月25日决定将被申请人江苏恒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德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4月8日,本院对恒德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恒德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恒德公司于2011年8月17日经靖江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设立,住所地位于靖江市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北二环路30号。

2018年5月25日,本院作出(2018)苏1282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郑建江、恒德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兴坤借款173万元及利息596850元;二、驳回原告刘兴坤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二被告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恒德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名下仅有牌号为苏M×××××的汽车一辆,但未能实际控制。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恒德公司工商登记地、住所地均在靖江市,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作为被执行人,属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适格主体。被申请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可以认定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对被申请人破产清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刘兴坤对被申请人江苏恒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展 飞

人民陪审员  姚卫芳

人民陪审员  袁 玲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 助理  何成龙

书 记 员  张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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