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藏02执保1号
申请人:四川锐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邓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人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周福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执行申请人四川锐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人源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锐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藏02民初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财产保全。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四川锐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4日向我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称申请人请求的延续(2019)藏02民初6号之一裁定书续冻的财产保全申请,经(2019)藏02民初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已续保完毕,续保裁定书分别为(2019)藏02执保1号之二、(2019)藏02执保1号之三。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锐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藏02执保1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尼 普 拉
审 判 员 尼 次
审 判 员 姚 田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郭 楠 楠
书 记 员 巴桑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