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126执18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怀远县人,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申请执行人:耿全伟,男,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怀远县人,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执行人:安徽博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05846297XN(1-1)。
法定代表人:时金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时金林,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凤阳县。
本院在执行董彪、***与安徽博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时金林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皖1126民初36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