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1-21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02民初6234号
原告:***,男,汉族,1949年12月31日生,住山东省平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涵,山东光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12月10日生,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山东五岳园林市政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山苗木科技示范园内(山农大南校东9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韦中朴。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恒卫,男,汉族,1968年11月22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系五岳园林市政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广,男,汉族,1981年9月8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系五岳园林市政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山东五岳园林市政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于超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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