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通诚化工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执行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5-06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天催字第121号
申请人常州通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常州通诚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刊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3020005325194303、票面金额120407.5元整、出票人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10月21日、收款人为常州通诚化工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信银行常州分行账务中心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常州通诚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中信银行常州分行账务中心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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