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保789号
申请人:**,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
被申请人:四川上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草金东路1号8层。
法定代表人:陈寒雨。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上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上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予以保全,本院作出(2020)川0114执保53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四川上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予以了冻结,现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对上述银行存款予以续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上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的应收工程款480000元。
二、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上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应收工程款480000元。
三、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上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第九支行,账号5100××××7219账户内存款480000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跃武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母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