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丰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装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1-12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济法执字第17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济源市丰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
法定代表人任新军,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装建设公司。住所地:甘肃省。
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济源市丰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装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济民一初字第39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装建设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装建设公司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装建设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装建设公司存款140034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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