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5民初22249号
原告:深圳茂硕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松白路1061号1栋厂房一楼A区-七楼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16303X9。
法定代表人:胡炎申。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昱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二段)13号院4号楼4层4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051443223H。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茂硕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天昱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圳茂硕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06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1250.03元,保全费1753.37元,合计3003.4元,由原告承担(本院退回原告1250.03元)。
审判员*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