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民申15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住所地山西省太**。
法定代表人:赵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山西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阳,山西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亿思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月工路XXX号XXX幢。
法定代表人:叶碎孟,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山西佳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净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亿思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思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9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佳净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案涉高压变频器质量验收合格缺乏证据证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佳净公司只对产品的试运行情况及客户服务进行了验收,作为判决依据的《高压变频器产品验收单》所列验收项目并不包括质量,故其同意验收并不代表亿思特公司交付的高压变频器质量合格。佳净公司在质保期内曾向亿思特公司发函提出质量异议,但亿思特公司并未予以修复。佳净公司已通过委托第三方鉴定确认高压变频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一、二审法院错误认定亿思特公司提交的《高压变频器产品验收单》传真复印件为原件,该项证据真实性存疑。二审法院以佳净公司签署亿思特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发出的《承诺函》后曾有付款行为为由,认定亿思特公司已对案涉产品进行了售后服务,缺乏证据证明。亿思特公司发出的对佳净公司联络函的回复及前述《承诺函》,改变了案涉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而形成新的要约,双方在佳净公司签署《承诺函》后已对付款方式作出了实质性变更,故亿思特公司未按约履行维修义务前,佳净公司有权拒付剩余货款。一、二审法院未根据佳净公司申请对案涉高压变频器进行质量鉴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佳净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佳净公司虽坚持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审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但其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所提供的证据亦无法支持其观点,尚不足以推翻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依法所作的判决。一、二审法院依据在案证据,结合案涉买卖合同的具体约定及双方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认定系争设备已经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以及亿思特公司已根据双方约定对产品进行了售后服务,故佳净公司应向亿思特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并无不当。佳净公司虽坚持主张案涉高压变频器存在质量问题,但未提供足够证据加以证明。关于佳净公司对原审法院未予准许其鉴定申请所提出的质疑,二审判决已对此作出相关阐述,本院予以认同。佳净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西佳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 远
审 判 员 徐东明
代理审判员 夏雷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姜 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