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鑫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执行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9-29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相执字第00714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鑫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华阳村明邦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王家井市南路暨阳路148-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芦墟镇浦港路东侧。
负责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鑫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赴相关部门查询,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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