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5民初42069号
原告:重庆桥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万寿路57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09311674H。
法定代表人:肖全,总经理。
被告:***,女,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桥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桥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重庆桥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桥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翁贞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