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1-31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5民初42069号
原告:重庆桥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万寿路57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09311674H。
法定代表人:肖全,总经理。
被告:***,女,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桥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桥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重庆桥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桥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翁贞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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