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安食品有限公司与昆山八一九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6-11-16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523执70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华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昆山八一九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祝保亭,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和民二初字第0085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昆山八一九包装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9945.6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高雄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汤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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