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川开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泰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6-16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2财保107号

申请人:川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空港五路**。

法定代表人:袁会云。

被申请人:四川泰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潆华工业园****上海滩花园****楼**191铺div>

法定代表人:胡向阳。

川开电气有限公司与四川泰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川开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泰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96114.01元财产。川开电气有限公司以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所提供同等价值的保函作为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保全金额为1996114.01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川开电气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四川泰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96114.0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为其过户、转移、设立权利负担等妨碍执行的行为。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川开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陈鲲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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