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09民初7250号
原告:***,男,199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六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才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CIARANMICHAELLALLY,董事长。
原告蓝天翔与被告英才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蓝天翔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蓝天翔撤诉。
本案受理费准予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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