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西江林业局平岗林场、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03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1225执128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西江林业局平岗林场。住所地:广东省封开县江口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5195674602L
法定代表人:文恩德,该单位场长。
被执行人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大道2号1401-1409房,组织机构代码:7224468-2。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省西江林业局平岗林场与广东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封开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1225民初7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支付违约金1515000元,受理费16040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执行(2018)粤1225第128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发现被执行人广东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广州银行的账号:80×××11有存款,我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广东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1515000元,受理费16040元,保全费5000元和本案的执行费17760元,共155380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并经申请人确认,该案的权利已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1225执128号案已执行完毕结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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