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91民初784号之二
解封申请人:德州金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利尔康路以南,方向机厂以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德州东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新河路南,长河路东、**钢材市场4区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德州金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州东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作出(2019)鲁1491民初784号保全裁定,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德州东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申请人德州金瑞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德州东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双方当事人已和解,申请人德州金瑞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德州东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 珂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