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4-15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02执恢48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 被执行人:德州东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东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德州东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德城商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支付***租赁费20707.36元;二、***赔偿***不能返还部分的租赁物损失122962元;三、德州东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以上一、二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416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共计5931元,由***、德州东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4)德城执字第1144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4年11月6日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10月24日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鲁1402执恢486号。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9年10月25日、2019年11月30日、2020年2月24日、2020年4月15日发起网络查询,查询结果显示仅有零星存款,无足额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网络银行存款。2014年8月8日本院依判决书确认的被执行人住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案款交款通知书等,督促其履行。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材料后仍未履行。线下经调查,被执行人德州东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江淮”牌车辆一部,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至2022年3月30日止,车辆下落不明,无法执行。2020年3月23日经调查,无缴存公积金记录,无房产登记信息。2019年10月26日我院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 2020年3月25日下午,我院依法对***所住陵县安德街道办事处刘家铺村96号、德州东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东路现场调查,经了解,该地区工作人员不知道被执行人目前的信息、生活和经营状况。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被执行财产举证通知、风险告知书,2020年3月10日对申请执行人作了终本约谈笔录,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也不同意发出悬赏公告,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现场调查相片、小区物业工作人员签名笔录、财产反馈信息表、终本约谈笔录、特快专递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德州东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网络存款,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需要说明的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本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仍依法接受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停止对被执行人财产控制及必要处分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0)德城商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胡 东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特别告知: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恢复执行申请书; (二)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四)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 (五)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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