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91民初784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德州金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利尔康路以南,方向机厂以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德州东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新河路南,长河路东、**钢材市场4区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德州金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德州东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后,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差距较大,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马 珂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韩 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