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17执异5号
异议人西平县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河南省西平县恒发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张建伟,任台长职务
申请执行人西平县宏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
法定代表人张付中,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西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法定代表人张宏,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西平县宏发建筑有限公司与西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1月23日对西平县广播电视台的银行帐户进行冻结,异议人西平县广播电视台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西平县广播电视台称,其台是2015年5月17日批复成立的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与西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没有隶属关系,没有从西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接收任何资产及债权;法院查封其台银行帐户,单位工资无法发放,影响其单位正常开展。请求解除对其单位银行帐户的冻结。
经审理查明:西平县广播电视台于2015年9月17成立,是西平县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正科级。
另查明:西平县宏发建筑有限公司与西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23日在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该案中,于2017年1月23日对西平县广播电视台的银行帐户进行冻结。
上述事实,有西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西编(2015)55号文件、本院(2013)驻法执字第150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西平县广播电视台是2015年9月17成立的新单位,具有单位法人资格,本院在西平县宏发建筑有限公司与西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直接对西平县广播电视台的银行帐户进行冻结不妥。西平县广播电视台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西平县广播电视台银行帐户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称心
审判员 许琳璘
审判员 谭清华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国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