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8执恢2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5月11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被执行人:宣城市联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洪林镇宣茶村,组织机构55458267-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5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郎溪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3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郎溪县。
被执行人:管建武,男,汉族,1969年10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宣城市联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管建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扣押、拍卖了被执行人宣城市联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皖P×××××号、皖P×××××号、皖P×××××号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执行过程中,本院受理了***对被执行人宣城市联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管建武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本裁定为执行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夏祖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