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1执监179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马尾支行,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沿山东路227号,组织机构代码X1186618-4。
负责人:***。
负责人:***。
被执行人:福州拓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保税区海峡经贸广场236室。
法定代表人:缪清华。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6月2日出生,住福州市马尾区。
被执行人:周肖潇,女,汉族,1986年1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
法定代表人:缪清华。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6月2日出生,住福州市马尾区。
被执行人:周肖潇,女,汉族,1986年1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15)马执字第950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马尾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州拓诚贸易有限公司、***、周肖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该案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与本院办理的其他执行案件相关联,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便于处置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尽快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马民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执行。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