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通知书
(2018)皖0181执1453号
浙江梁湖建设有限公司:
你/你单位与巢湖市同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皖0181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巢湖市同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本案执行标的230000.00元(不含迟延履行金),受理费0.0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3350.00元。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巢湖居巢支行
账户名称:巢湖市人民法院
账号:13×××82
特此通知。
审判员 付友
书记员 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