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同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梁湖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15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通知书
(2018)皖0181执1453号
浙江梁湖建设有限公司: 你/你单位与巢湖市同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皖0181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巢湖市同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本案执行标的230000.00元(不含迟延履行金),受理费0.0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3350.00元。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巢湖居巢支行 账户名称:巢湖市人民法院 账号:13×××82 特此通知。
审判员  付友
书记员  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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