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02民初376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847761104M,住所地衢州市区上街56号。
负责人:苏继鸿,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阚闯,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琼婷,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
被告:***,女,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
被告:衢州市鑫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7046109664,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振兴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金炎坤,总经理。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被告***、***、衢州市鑫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以自愿撤诉为由,明确不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春波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汪佳丽
书记员江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