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三达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6-17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4民初1077号
原告:安徽省三达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凤阳路澳澜宝邸大厦8座508室。
法定代表人:陈必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兆前,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晨,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桃花路400号。
法定代表人:刘扬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耀明,江西启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省三达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三达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省三达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昌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 磊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安徽省三达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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