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民辖终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9年11月14
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中州路***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
住所地南阳市人民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任该所主任。
原审被告南阳金鑫电磁屏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阳市仲景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上诉人**喜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8)豫1302民初74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上诉人***的户籍所在地在南阳市××区××路××号,经常居住地也在此,其属于卧龙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上诉人**喜的住所地为南阳市××区××路××号,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为南阳市宛城区汉冶路汉冶游园南隔壁证据不足,本院予以纠正。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南阳金鑫电磁屏蔽有限公司住所地均在南阳市××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8)豫1302民初749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