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石化集团上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幸福,上海市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煦。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石化集团上海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高煦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0月17日、2008年5月28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幸福、**,被告高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理期限六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石化集团上海工程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原为原告的高级工程师,并在退休后返聘。被告在原告单位主要从事聚丙烯、聚乙烯装置设计和聚丙烯、聚乙烯生产技术工艺方面的研究,其先后参与了由原告承接和完成的上海石化、北京燕山石化、辽河石化、安庆石化等全密度聚乙烯等石化工程项目,并与公司其他科研人员共同取得了多项职务发明。2005年底,原告发现被告瞒着原告将其职务发明“丙烯多段聚合工艺及聚合反应器”以其个人名义申请专利,经原告交涉,被告同意将专利申请人变更为原告。2007年,原告又发现被告将名称为“气相多段聚合方法及聚合反应器”的职务发明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虽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变更专利申请人,但被告拒绝。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确认专利申请号为200510027406.X,名称为“气相多段聚合方法及聚合反应器”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归原告所有。 被告高煦辩称:一、其在退休后,原告在返聘合同上明确写明了工作范围是负责推广、应用已成功的现有技术,包括:组织项目设计人员完成以成熟技术为基础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从市场、经济、生态环境和社会等方面论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能性,以作为项目投资的重要依据。被告承担的SPG年产7万吨装置工艺包设计,也是为87100218.3专利(SPG技术是该专利工业化过程中的命名)的应用提供工程设计的技术基础,都不是新的发明创造,被告在返聘期间的实际工作均未超出上述合同约定的范围。二、原告的经营范围表明,其单位性质是设计院而不是研究院或设计研究院,其经营范围中不包括化工、石油化工的研究发明。原告关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方面明确规定,对国内外研发的新技术以及国内外引进的已实现商业化的技术,详细说明技术的来源、先进性、可靠性和国内技术鉴定材料与结论,因此在工程设计中,原告不可能也不允许采用未经鉴定的新专利技术。此外,原告在中石化立项的《7万吨/年SPG聚丙烯工艺包开发》的研究课题没有超出87100218.3专利权利要求书的范围,因此在原告立项的研究课题中都没有新的发明创造任务。三、本案所涉专利均属于新的设计思路,在被告退休后三年申请的非职务发明,该专利系被告利用业余时间与辽河油田石化总厂的原总工程师***共同发明的,被告没有利用原告的任何物质条件。 本院经审理查明:从1962年9月起,被告高煦开始在原告单位工作,历任技术员、工程师、高级工程师。2000年4月,被告退休。之后至2007年8月1日,原告返聘被告。在原、被告双方填写的《返聘人员申请、审批表》中由被告“承担的工作内容和要求”一栏中记载:2003年度,北京燕化全密度聚乙烯、辽河石化聚丙烯,扬子石化塑料厂全密度聚乙烯已打开题报告。2004年度,在辽河石化已开发成功的聚丙烯专利技术的工业化推广;CG全密度聚乙烯新工艺已取得发明专利的中试、工业化装置的设计。2005年度,申请的职务发明87100218.3“烯烃多段聚合方法”、ZL98117938X“烯烃共聚物多段聚合方法”的产业化及推广过程中的设计。2006年度,申请的职务发明87100218.3“烯烃多段聚合方法”在辽化金兴化工厂的工业化应用,申请的职务发明ZL98117938X“烯烃共聚物多段聚合方法”在燕化公司中试装置的应用,如果辽化金兴化工厂的施工图设计合同中止,返聘合同自动中止。2007年度,CG聚乙烯开发工作的延续,SPG争取新的机会。在上述2004-2007年度的《返聘人员申请、审批表》中,拟聘岗位:设计、项目经理,原有职称:教授级高工。在原告出具的《项目任务单》上记载了被告在2002年至2005年期间负责和参与的项目包括:中石化北京燕山分公司全密度聚乙烯CG新工艺预可研(2002年9月)、20万吨/年概念设计(2004年1月)、中试装置(2004年9月)与万吨级工业化示范装置(2004年11月),辽阳石油化纤公司亿方化工实验二厂7万吨/年聚丙烯(SPG方法)建设项目(2003年11月),中油辽河石化分公司聚丙烯装置扩容改造(2003年12月),辽河油田黄金带炼油厂2万吨/年聚丙烯装置预可研(2004年3月),新建扬州石化厂年产8万吨聚丙烯装置(2004年11月)、辽阳石油化纤公司金兴化工厂7万吨/年聚丙烯项目可行性研究(2005年5月)与工艺包开发(2005年8月)等。被告的《工作业绩登记表》记载:1、1999年度,被告为辽河油田石化总厂施工、新疆独山子石化总厂聚丙烯与吉化聚丙烯4万吨/年项目可行性研究、燕山石化聚乙烯CG新工艺工业化装置可行性研究的设计人、校审人、负责人;2、2000年度,被告为辽河油田聚丙烯装置施工开车的设计人与负责人、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可行性研究的项目负责人;3、2001年度,被告为辽河聚丙烯装置的设计人、审定人与项目经理;4、2003年度,被告为中石化北京燕山分公司CG聚乙烯可行性研究、中油辽河石化聚丙烯装置鉴定、辽阳石油化纤公司7万吨/年聚丙烯可行性研究、中油辽河石化聚丙烯装置扩容改造的设计人与负责人;5、2005年度为申请职务发明87100218.3、ZL98117938X的工业化推广工作,包括辽化公司7万吨/年PP可行,辽化金兴化工厂7万吨/年PP可行、工艺包、初步设计、专利技术转让,燕化CG全密度聚乙烯模试方案设计。 1987年至2001年期间,以原告为专利权人、被告为发明人、设计人之一申请并授权获得了多项专利,其中包括:实用新型专利“间歇式聚丙烯气相流化床脱氯反应器”(专利号:88211364)、发明专利“烯烃多段聚合方法”(专利号:87100218.3)、发明专利“丙烯聚合方法及聚合反应器”(专利号:91107364.7)、发明专利“烯烃共聚物多段聚合方法”(专利号:98117938.X)等。2003年9月,被告申请了一项发明专利“丙烯多段聚合工艺及聚合反应器”(申请号:03150757.3),该专利的申请人于2006年1月变更为原告。 发明专利“烯烃多段聚合方法”(专利号:87100218.3)的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包括:一种烯烃多段连续聚合方法,适用于乙烯或丙烯的聚合,其特征在于第一阶段的聚合可以为丙烯的液相本体聚合,也可以为丙烯或乙烯的溶剂法聚合,第二阶段在卧式釜中进行下列任一模式的再聚合:a.第一阶段的聚合为丙烯的液相本体聚合时,第二阶段的聚合模式为:浓(液)相本体聚合区与聚合蒸发干燥区;聚合蒸发干燥区;浓(液)相本体聚合区与聚合蒸发干燥区与气相聚合区;聚合蒸发干燥区与气相聚合区;浓(液)相本体聚合区与气相聚合区;气相聚合区;或b.第一阶段的聚合为丙烯或乙烯的溶剂法聚合时,第二阶段的聚合模式为:浓(液)相溶剂聚合区与聚合蒸发干燥区;聚合蒸发干燥区;浓(液)相溶剂聚合区与聚合蒸发干燥区与气相聚合区;聚合蒸发干燥区与气相聚合区;浓(液)相溶剂聚合区与气相聚合区;气相聚合区,通过第二阶段的聚合,用聚合热蒸出液相,直接得到不含液相的聚合物。 2003年8月,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开发部组织对原告的“SPG聚丙烯连续本体聚合新工艺的开发”项目进行成果鉴定,在原告出具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中称,SPG流程由丙烯、催化剂加料—丙烯连续预聚—丙烯液相淤浆法聚合—卧式釜气相聚合—气/固分离—气/固分离后的固体粉料:粉料干燥、汽蒸—粉料气流输送至自动化包装或者造粒;气/固分离后的气体经压缩分离后返回聚合系统。整个流程形成一个封闭的循环,降低了丙烯单耗,不需要丙烯回收气柜。SPG流程的核心是丙烯液相淤浆法聚合与卧式釜气相聚合相组合的工艺流程。 2005年6月30日,被告申请了一项名称为“气相多段聚合方法及聚合反应器”的发明专利(申请号:200510027406.X),发明人:高煦、***。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包括:一种制造分子量分布在很宽的范围内可调的聚烯烃均聚物或共聚物的气相多段共聚方法。其特征在于:1.1在第一卧式气相聚合反应器内进行丙烯与丙烯的均聚反应为主,也可以进行丙烯与乙烯、C4及C4以上α-烯烃的无规共聚,反应温度在聚合物的软化点以下、气相组成的露点以上,其反应压力始终比第二卧式气相聚合反应器高,其分子量比第二卧式气相聚合反应器生成的小。在第二卧式气相聚合反应器内进行丙烯与丙烯的均聚、丙烯与乙烯、C4及C4以上α-烯烃的无规共聚、抗冲共聚,必要时可以进一步生产结晶乙烯丙烯共聚物或和结晶状的乙烯均聚物最终形成聚烯烃合金,还可以加入成核剂生产透明聚丙烯或和加入其它助剂。反应温度在聚合物的软化点以下、气相组成的露点以上。第一台卧式气相聚合反应器(包括催化剂进入第一台卧式气相聚合反应器之前在预聚、淤浆聚合釜的聚合量)与第二台卧式气相聚合反应器的聚合量之比为40~90%:60%~10%(重量),最好为60%~85%:40%~15%(重量)。第一卧式气相聚合反应器的操作压力始终比第二卧式气相聚合反应器高0.1~0.5Mpa以上。1.2在第一卧式气相聚合反应器与第二卧式气相聚合反应器之间有一个氢气置换装置,其功能是将离开第一卧式气相聚合反应器的聚合物中携带的氢气在进入第二卧式气相聚合反应器的共聚区之前被置换掉。其置换氢气的方法有3种:第1种为独立设置在第一、第二卧式气相聚合反应器之间,操作压力始终保持在第一、第二卧式气相聚合反应器的操作压力之间,第一卧式气相聚合反应器至氢气置换装置再至第二卧式气相聚合反应器之间聚合物的转移依靠彼此间自身的压差,置换气为丙烯或者乙烯。第2种为设置在第一卧式气相聚合反应器的尾部聚合物的出料区(也可称为置换区),用一块垂直隔板将置换区与卧式气相聚合反应器的其余部分的气相相互隔离、隔板的底部带有可容聚合物通过的缺口,向置换区通入新鲜丙烯,将聚合物中携带的氢气置换掉。第3种为设置在第二卧式气相聚合反应器的首部聚合物的进料区,用一块垂直隔板将进料区与卧式气相聚合反应器的其余部分的气相相互隔离、隔板的底部带有可容聚合物通过的缺口,可以向进料区通入新鲜丙烯,将聚合物中携带的氢气置换外排;或者向进料区通入新鲜乙烯或者乙烯浓度低于70%的与丙烯的混合气体,将聚合物中携带的氢气及部分丙烯同时加以置换。在第1、2种方式采用丙烯置换氢气时,也可以将进入第二卧式气相聚合反应器进料区的聚丙烯粉料中携带的丙烯气向外排出一部分,以减少进入共聚反应区的丙烯量。上述置换氢气的3种方式可以选择其中一种应用,也可以多种方式组合应用。 该专利说明书记载的“背景技术”称,为合成分子量公布比较宽的聚烯烃均聚物或共聚物,需要二个以上的反应器。通常在第一级反应生产分子量比较小的产品,第二级反应生产分子量比较大的产品。有的专利是第一级反应在惰性溶剂中(生产聚丙烯时在液相丙烯本体中)进行淤浆聚合,生产分子量比较小的均聚产品;第二级反应在气相聚合中进行,生产分子量比较大的共聚产品。现分述如下:⑴日本专利昭59-230010(Amoco/Chisso)……⑵中国专利CN87100218.3,第一级淤浆聚合反应器与第二级卧式搅拌釜气相聚合反应器相结合的工艺。兼有第一级淤浆聚合催化剂分散性好,不容易产生热点,生产效率高;第二级卧式搅拌釜具有设备效率高、催化剂利用效率高、产品均匀、即使产品中共聚单体含量比较高或者聚合物分子量很低而导致粉料有些发粘时适应性比较强等优点。但是其不足之处是:第一级出来的淤浆中的氢气全部进入第二级反应器,难以生产分子量分布很宽的聚合物;第一级出来的淤浆中的丙烯全部进入第二级反应器,生产抗冲聚丙烯时不得不将反应温度降低到40~45℃,降低了反应速度,限制了牌号的生产范围。“发明内容”部分称,本发明的目的提出一个经过改进的气相多段聚合方法及聚合反应器,可以在很宽的范围内调节分子量分布的烯烃均聚或共聚物的连续多级聚合的制造方法及卧式聚合反应器。 原告于2001年2月21日由“上海医药设计院”更名为“中国石化集团上海医药工业设计院”,于2003年1月27日更名为“中国石化集团上海工程公司”。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返聘人员申请、审批表》、《项目任务单》、《工作业绩登记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专利说明书等证据佐证,并经庭审查证证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推荐,本院委托上海化工研究院原副总工程师***教授对相关技术问题作技术咨询与解答。 原告认为,87100218.3“烯烃多段聚合方法”专利是一个非常笼统的烯烃多段聚合方法发明,该技术首次运用在辽河油田石化总厂2万吨/年SPG聚丙烯工业试验装置上。SPG聚丙烯技术要点包括:100%催化剂加料技术、搅拌预聚技术、本体淤浆立式搅拌釜反应技术、本体气相卧釜反应技术、丙烯回收及粉料处理。该技术在聚合产品上有一定的特点和优势,但在单耗、共聚物生产、反应器大型化、反应撤热等方面存在不足。被告作为87100218.3专利的主要发明人,完全了解SPG技术的缺陷,在该专利工业化实施过程中针对SPG技术在共聚物生产、反应器大型化方面的不足,作了改进考虑。本案系争专利“气相多段聚合方法及聚合反应器”是对SPG技术中卧式反应器的改进,以及对03150757.3专利的进一步改进:在卧式反应器中设置置换氢气的设计,从而使在第一段用于聚合反应氢调的氢气不进入第二段反应器,这对采用共聚合的第二段反应有积极意义并有利于最终聚合产品性质。 被告认为,本案系争专利的第二台卧式流化床反应器是针对AMOCO共聚卧式反应器而作的重大改进,用于生产抗冲共聚物甚至聚烯烃合金。AMOCO的卧釜在生产聚丙烯抗冲共聚物时一般由二台卧釜串联而成,第一台卧釜生产丙烯均聚物,第二台卧釜生产乙烯—丙烯的共聚物。AMOCO的卧釜要用急冷液的“回流—蒸发—冷凝—再回流”的反复循环将反应热撤除,由于乙烯比丙烯不容易冷凝,AMOCO工艺中第二台卧釜气相中的乙烯/丙烯的mol比最大只有0.35。而日本三井油化的HYPOL工艺及环管工艺的共聚反应器由于是采用没有急冷液的流化床反应器,乙烯/丙烯的mol比最大均可以大于1。环管工艺的共聚反应器再串联一台之后,在更高的乙烯成分下甚至可以生产聚烯烃合金。20041006344.8卧式急冷液冷却流化床反应器用于生产乙烯/丙烯抗冲共聚物时,最合理的方法就是取消急冷液,将卧式急冷液冷却流化床反应器改为卧式流化床反应器操作。由于取消急冷液之后可以任意调解气相中的乙烯/丙烯比,在很高的乙烯/丙烯比甚至可以生产聚烯烃合金,故申请了本案系争专利。 ***教授在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并查阅了双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后认为:高煦申请的四项发明专利的技术内容是对SPG技术在应用中形成的对原有SPG技术(包括三井油化和Amoco等相关技术)在单耗、能耗、共聚物生产、反应器大型化、反应撤热等方面存在不足和问题的改进,都涉及SPG技术的相应技术环节。其中,名称为“气相多段聚合方法及聚合反应器”的发明专利(申请号:200510027406.X),主要是针对原有的SPG技术中无法生产共聚物的缺点,解决能够生产共聚物和扩充产品的牌号。高煦申请的发明专利的技术改进内容,其技术基础源自于高煦在工作单位长期从事的聚丙烯、聚乙烯装置设计和聚丙烯、聚乙烯生产技术和工艺的开发研究。 上述技术咨询意见经庭审质证,原告表示无异议,同时认为其主张被告申请的专利属于职务发明的主要理由为:1、本职工作:原告主要负责推广、应用成熟先进的工艺技术,对原有技术的改进完善并开发创新工艺。被告从1962年进入原告单位工作直至2007年结束返聘,一直从事聚丙烯、聚乙烯装置的设计和聚丙烯、聚乙烯生产技术工艺的开发研究工作。在SPG工业化实施过程中有许多技术开发研究工作,研究属于被告本职工作范围内的技术问题,不需要原告下达具体指令,被告可以在执行项目的本职工作中,通过对相关技术的深入了解和研究,作出发明创造。本案中,被告通过参加SPG技术开发研究和工业化实施,发现了该技术存在的缺陷不利于工业化大规模推广,故被告针对技术缺陷进行研究提出改进方案,从而形成了系争专利。2、被告利用了原告的物质技术条件。被告发明中需要的技术资料包括其在专利说明书中进行比对的AMOCO、三井油化、CN87100218.3专利资料都是原告拥有的。AMOCO技术资料是原告引进国外技术时取得的,属于原告不对外公开的保密资料,被告担任多个SPG技术项目的负责人,了解、掌握该技术,并编制在多份《可行性研究报告》中。 被告**对上述技术咨询意见有异议,并认为:本案争议的是发明专利,而不是科学发现,各国的聚烯烃专利之间都存在技术相关性,SPG技术保护范围明确,严格限定专利权利要求书上的范围,系争专利与原有专利不是同一专利。被告自退休起近7年的工作全部为继续原先未了的工作:首套自主开发的聚丙烯工业化装置的完善化工作及其进一步推广工作;与燕山石化一起申请的聚乙烯职务发明的工业化工作,这些都属于原申请的职务发明专利的工业化与工业化推广过程。被告在返聘后承担的任务是明确具体、有针对性的,本案所涉的发明专利不是被告承担工程建设的可行性研究人员的本职工作,原告没有安排被告从事新的开发研究任务,而且被告也没有利用原告的物质条件进行发明创造,原告所称的国外技术资料都是公开的。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结合本案事实来看,原告返聘被告期间填制的《返聘人员申请、审批表》、《项目任务表》和《工作业绩表》均记载,被告的工作任务主要是将原告的原有专利技术予以工业化推广应用,如负责中石化北京燕山分公司全密度聚乙烯CG新工艺预可研、20万吨/年概念设计、中试装置与万吨级工业化示范装置,负责新建中油辽河石化分公司聚丙烯装置并扩容改造,负责辽阳石油化纤公司亿方化工实验二厂7万吨/年聚丙烯(SPG方法)建设项目等。同时,上述证据均证明,被告是燕山石化、辽河石化等地聚乙烯与聚丙烯新建装置项目的设计负责人与工程负责人,被告主要负责这些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与工程建设。因此,原告在被告返聘期间向其布置的工作任务是明确和具体的,其中没有约定被告应当承担相关的科研任务。原告称,聚丙烯、聚乙烯装置设计和聚丙烯、聚乙烯生产技术工艺的开发研究是被告的本职工作,被告在SPG工业化实施过程中做出的研究开发工作不需要原告下达具体指令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与其提供的《返聘人员申请、审批表》等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不相符,本院不予采纳。尽管被告研究系争专利技术并于2005年6月申请该专利时,属于原告返聘的职工,但被告作出的该项发明创造既不属于其本职工作,也不属于原告向被告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因此系争发明创造不属于被告执行原告工作任务所完成的,原告主张系争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 其次,原告主张被告在专利说明书中引用了原告不对外公开的AMOCO技术资料等,是利用原告的物质技术条件,故被告申请的系争专利应当属于职务发明。被告辩称,其是从公开渠道查询取得国外技术资料。对此,本院认为,被告在本案系争专利的说明书中为了说明其该项发明创造的技术特点引用了两项国内外专利作为背景技术,由于国内外的专利技术均可以通过公开出版物、官方网站等公开渠道查询获得,且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利用了其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完成系争发明创造,故原告以此为由主张系争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的理由亦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此外,原告还认为,被告作为87100218.3专利的主要发明人完全了解SPG技术的缺陷,被告在执行本单位任务,即对该专利进行工业化实施的过程中又对该技术作了深入研究,系争专利是在此基础上作出的改进,理应属于职务发明。本院认为,依据专利法的规定,只有执行单位的任务或者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原告所称的上述情况均不符合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条件。而且,无论是从系争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背景技术而言,还是技术专家就系争专利与SPG技术关联性的解答来说,原告认为SPG技术是完成系争发明创造的唯一基础之理由亦缺乏科学依据,因此本院对原告的该项理由亦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被告以其个人名义申请的发明专利“气相多段聚合方法及聚合反应器”(申请号:200510027406.X)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应归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中国石化集团上海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技术咨询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集团上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