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786执异8号
异议人(案外人):***。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鳄鱼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新街道7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潍坊圣鼎福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一中南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鳄鱼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圣鼎福地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本院执行山水圣城小区15号楼3单元201室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之后在审查期间,异议人以本院已对异议房产解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自愿申请撤回异议,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曲杰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