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信天建材有限公司、芜湖国泰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6-26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22执385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信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667907022C。
法定代表人:周凤如,董事长。
被执行人芜湖国泰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长江大桥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78539053Y。
法定代表人:魏金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信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国泰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生效的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7)皖0222民初37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芜湖国泰铜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但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经依法网络调查被执行人芜湖国泰铜业有限公司无证券份额、银行账户没有存款;名下都没有登记房产和车辆,有工商登记信息。
经本院实地调查,被执行人芜湖国泰铜业有限公司处于停业状态。
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芜湖国泰铜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魏金苗限制高消费。
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皖0222民初37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芜湖国泰铜业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芜湖国泰铜业有限公司应当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并自2020年起到案件履行完毕止在每年1月20日前向本院书面报告本单位财产及变动情况。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程度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文革
审判员  汪国强
审判员  徐世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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