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26执195号之一
移送部门: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四川欣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茅草街45号。
法定代表人:吴方铭,系公司总经理。
四川欣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缴纳诉讼费)一案,本院审理后作出(2019)川0726民初3137号民事判决,本案受理费5,235.00元,减半收取2,617.50元,由被告四川欣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欣祥瑞公司”)负担。由于“欣祥瑞公司”没有按照生效判决履行缴纳诉讼费的义务,本院民事审判庭于2020年4月7日移送执行,本院以(2020)川0726执195号案件立案执行,责令“欣祥瑞公司”缴纳诉讼费2,617.5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邮政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没有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2)本院从2020年4月7日起,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反馈信息显示,被执行人“欣祥瑞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公安部反馈信息显示,被执行人“欣祥瑞公司”名下无车辆信息。(3)在传统调查中,本院委托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查询“欣祥瑞公司”名下的不动产信息,反馈信息显示被执行人“欣祥瑞公司”名下无不动产信息。本院其他案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消息,称“欣祥瑞公司”目前在与北川宏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后简称“宏昌生物公司”)打官司,“欣祥瑞公司”有一笔到期债权在北川三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后简称“北川三元公司”)。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向“北川三元公司”了解情况并要求其履行对“欣祥瑞公司”的到期债务。“北川三元公司”得到消息后,于2020年5月20日给本院发来书面情况说明,表明“北川三元公司”对“宏昌生物公司”根本无到期债务,当然更不存在对“欣祥瑞公司”的欠款问题。(4)本院已根据其他案件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欣祥瑞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进行了公布。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本案在本次执行过程中仍有2,617.50元诉讼费没有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本次执行时间已经超过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川0726民初3137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诉讼费负担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效。
审判长 余 宁
审判员 李安禄
审判员 曹 斌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叶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