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03民初1082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3年8月9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告:四川富林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达州经济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6804412474。
法定代表人:糜必林。
原告***与被告四川富林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因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租赁费,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严 焱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