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10民初22148号
原告:杭州金汤建筑防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949号。
法定代表人:肖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勇,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平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良博路166号良渚街道办事处办公楼后三楼302、304室。
法定代表人:林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金汤建筑防水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平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8日通知原告杭州金汤建筑防水有限公司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杭州金汤建筑防水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交申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冯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苏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