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3财保1378号
申请人:青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市**嘉定路**。
委托代理人:王凯,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培文,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和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敦化路**凯景大厦**。
法定代表人:程伟,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7年5月17日出生,住青岛市市**。
申请人青岛***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财产22万元财产,担保人匡绍光以其所有的青岛市市北区平安路39号4号楼5单元505户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保全被申请人青岛***和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二、保全担保人匡绍光名下青岛市市北区平安路39号4号楼5单元505户房屋一处。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婉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闻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