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7-18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民终33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家兵,男,1971年8月2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秋亮,江苏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梦兰,江苏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业路38号。
法定代表人:何人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浩,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倩,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汪家兵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21)苏0206民初5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汪家兵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汪家兵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汪家兵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汪家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潘志江
审判员  唐广征
审判员  杜凤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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