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9民初4439号
申请人:华达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翠菊,河北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宁晋县。
申请人华达线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华达线缆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华达线缆有限公司已提供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金额7万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720元,暂由华达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