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宏建门窗有限公司与中盟联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1-15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民初字第5907号
原告:迁安市宏建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志华,任经理。
被告:中盟联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利勇,任经理。
原告迁安市宏建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盟联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迁安市宏建门窗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陆志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盟联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6月27日,原告迁安市宏建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盟联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迁安职教中心迁建一期1号宿舍楼C区室内外门窗工程劳务协议书。协议明确约定了合同工期、承包价款及给付方式。原告迁安市宏建门窗有限公司按约定如期、按质完成并交付使用,但被告中盟联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按协议履行。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21406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中盟联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提供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名称在2014年7月3日前为河北中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与被告在2013年6月27日签订了室内外门窗工程劳务承包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在迁安市职业教育中心迁建一期1号宿舍楼C区进行门制作并安装。协议约定钢木套装门的价格为795元/套,钢制防火门价格为480元/套,不锈钢入楼门价格为400元/套。双方另约定拨款方式为门进场后拨30%,门安装完毕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后拨至90%,剩余10%作为质保金竣工验收一年后付清。
另查明:上述门制作并安装工程已全部完工。被告于2014年7月24日为原告出具了完工证,载明原告所安装的门窗总价为214065元。该笔制作安装费用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室内外门窗工程劳务承包协议书、完工证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争议应属承揽合同纠纷。原告依约完成了相关工作,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给付门制作安装费的义务。本案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尚欠原告门制作安装费214065元。因原告所作门制作安装工程尚未超过质保期,故原告诉请中有21406.5元质保金应待质保期满后另行主张。故被告应给付原告门制作安装费192568.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盟联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迁安市宏建门窗有限公司门制作安装费192568.5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迁安市宏建门窗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81元,由原告迁安市宏建门窗有限公司负担458元,被告中盟联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1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庆华
审判员  高凤艳
审判员  张翔宇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艺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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