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402民初2234号
原告:嘉兴广硕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明谭路以东、二号路以北、月溪路以南建材陶瓷市场陶瓷区B2幢111-112号。
法定代表人:许庆煌,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跃平,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新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中山东路1276号名典公寓510室。
法定代表人:王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广硕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新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广硕和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30元,由原告嘉兴广硕和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福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赵雯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