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24578号
申请人:北京华联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80号A6楼四层4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珂,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万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6077室。
法定代表人:***。
北京华联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北京万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华联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万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88148.1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了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险责任金额为588148.1元的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华联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北京万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88148.1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