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706民初7382号
原告:连云港润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半滩村徐庄西侧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世界,江苏成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颐园老年公寓,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尹巷204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礼伟,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高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花果山大道连云港市科技创业城3号楼16层。
法定代表人:高庆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国,江苏润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宗响,男,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润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颐园老年公寓、江苏高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尹宗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审理。原告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润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润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唐乐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蒋玲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高旭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