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84民初5211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10日生,汉族,上海市人,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徐高,上海市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门市振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大储站弄26号。
法定代表人:钱正芳。
原告***与被告海门市振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同年8月31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2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