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荣达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南通宏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4-12-19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苏中商辖终字第004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宏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观音山镇青龙桥村22组。
法定代表人*为公。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港市荣达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文星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南通宏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家港市荣达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4)***初字第001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南通宏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上诉称:合同中虽约定交货地点为被上诉人仓库,而实际交货地点实为上诉人所在地的南通,所以不应以“交货地点”来确定本案的管辖,应将本案移送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整机销售合同》中对交货地点约定为张家港市荣达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仓库,所以不管采取何种交货方式,约定的交货地点即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南通宏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顾茵
审判员*雄
审判员*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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