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21民初5088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渠辉,丰县欢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丰县。
被告:***,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丰县。
被告:江苏宝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珠江东路**徐州高新区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张磊。
原告***与被告***、***、江苏宝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251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敦学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杜沛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