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祥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执行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4-04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612执835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祥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5766591583,住所地南通市观音山街道三桥社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南通祥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612民初8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于2018年2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南通祥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300000元,剩余租赁费577000元于2018年3月15日前给付完毕;若***有任意一期未能如约履行,则南通祥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有权以877000元扣除已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6285元,由***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给付义务,南通祥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租赁费827000元、案件受理费6285元,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630000元,未受偿部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请求,应当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违反承诺之日起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612民初8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忠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季剑锋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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