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顺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赣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10-08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苏0703行初188号
原告连云港顺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镇代岭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琴岛路2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琴岛路2号。
法定代表人***,区长。
第三人***。
原告连云港顺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工伤行政确认及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连云港顺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与第三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8日递交撤诉申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顺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顺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连云港顺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燕
审判员刘红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予,由人民法院裁定。

连云港顺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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