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执恢80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75327358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宜兴环科园茶泉路**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1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女,1954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无锡市方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宜兴市***大浦工业集中区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天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宜兴市******iv>
法定代表人方国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市方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天元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请法院依法结案。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对于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锡滨商初字第005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栋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孙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