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1-12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33民初4640号
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55409394XJ。
法定代表人:***,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熒,系重庆德正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重庆德正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传友,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7年9月21日,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重庆市忠州曼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石山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55204426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34995C。
负责人:周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诉被告方传友、***、重庆市忠州曼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对被告方传友、***、重庆市忠州曼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石建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谭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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