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川1302民初3195号
原告:***,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充市顺庆区法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充市顺庆区法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充市顺庆区法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成都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鼓楼南街**世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曹胜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住所地南,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柳林路********v>
法定代表人:曹胜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嘉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民营经济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成都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长城宽带公司)、成都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长城宽带南充分公司)、四川省嘉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嘉顺通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成都长城宽带公司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款345144.18元;2.判令被告成都长城宽带公司与被告嘉顺通讯公司相互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成都长城宽带公司、嘉顺通讯公司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4年8月29日,被告成都长城宽带南充分公司与被告嘉顺通讯公司签定了《长城宽带网络工程承包框架合作协议》,协议约定:1、工程范围:长城宽带用户驻地网布线、机房、引接、传输互联等工程的建设。2、工程地点:根据《长城宽带网络单项工程合同》确定。3、工程量:以项目的验收结算所核定的工程量为准。4、工程内容:网络布线系统实施和配合网络系统安装调试、机房的装修及安装互联网线路的建设、其他的相关投权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方案设计、施工图纸设计、提货保管、系统安装、端接、标记、测试、干线工程、社区互联工程、竣工资料的编制与申报、网络设备安装调试的配合、工程质保维护服务等。5、工期:具体项目的施工工期以项目审定批复的时间为准。6、承包方式:甲方委托乙方实施的网络工程采取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即甲方负责工程项目预算中列明由长宽提供的材料。协议签订后,被告嘉顺通讯公司组织施工队伍找到三原告组织工人在顺庆区进行施工安装。在施工期间被告成都长城宽带公司都以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将工程劳务费转给被告嘉顺通讯公司,再由被告嘉顺通讯公司支付给原告。2016年工程结束后,被告嘉顺通讯公司迟迟不将工程尾款345144.18元支付给原告,原告找到被告嘉顺通讯公司要求支付尾款,被告嘉顺通讯公司以被告成都长城宽带公司未转款为由拒绝支付,原告又找到被告成都长城宽带南充分公司,其又称该款由成都长城宽带公司支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成都长城宽带公司支付尾款,被告成都长城宽带公司以材料未退清为由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权益,特提请诉讼。
被告成都长城宽带公司辩称,被告成都长城宽带公司和原告没有合同关系,没有义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被告成都长城宽带南充分公司辩称,原告对被告成都长城宽带南充分公司没有诉求,被告成都长城宽带南充分公司没有意见。
被告嘉顺通讯公司辩称,嘉顺通讯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是2017年12月开始担任的,合同是前法定代表人签的,被告嘉顺通讯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不清楚项目是不是原告具体在做。被告嘉顺通讯公司没有甲方成都长城宽带公司的工程款,就不应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审理查明,被告成都长城宽带南充分公司系被告成都长城宽带公司子公司。2014年8月29日,被告成都长城宽带南充分公司与被告嘉顺通讯公司签定了《长城宽带网络工程承包框架合作协议》,协议约定:1、工程范围:长城宽带用户驻地网布线、机房、引接、传输互联等工程的建设。2、工程地点:根据《长城宽带网络单项工程合同》确定。3、工程量:以项目的验收结算所核定的工程量为准。4、工程内容:网络布线系统实施和配合网络系统安装调试、机房的装修及安装互联网线路的建设、其他的相关投权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方案设计、施工图纸设计、提货保管、系统安装、端接、标记、测试、干线工程、社区互联工程、竣工资料的编制与申报、网络设备安装调试的配合、工程质保维护服务等。5、工期:具体项目的施工工期以项目审定批复的时间为准。6、承包方式:甲方委托乙方实施的网络工程采取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即甲方负责工程项目预算中列明由长宽提供的材料。协议签订后,被告嘉顺通讯公司组织施工队伍找到三原告组织工人在顺庆区进行施工安装。在施工期间被告成都长城宽带公司都以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将工程劳务费转给被告嘉顺通讯公司,再由被告嘉顺通讯公司支付给原告。工程结束后,经结算工程款共计1235782.78元,原告收到工程款890638.60元,尚欠工程尾款345144.18元支付。2018年1月,嘉顺通讯公司函告成都长城宽带南充分公司:由于嘉顺通讯公司自身管理问题,部分材料无法退回,请成都长城宽带南充分公司在工程款中扣除9340.04元。庭审中,原告撤回了对被告成都长城宽带公司给付工程款的请求,仅要求被告嘉顺通讯公司承担给付责任。庭审后,原告申请将无法退回的价值9340.04材料款,从工程款中扣除。
本院认为,被告成都长城宽带公司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撤回对被告成都长城宽带公司给付工程款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与被告嘉顺通讯公司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务关系,且按合同履行了义务,被告嘉顺通讯公司应积极向甲方主张权利,不能以甲方未支付工程款为由,拒绝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更不能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由拒绝履行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嘉顺通讯公司给付工程款335804.1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四川省嘉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均支付工程款335804.1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39.00元,由原告***、**、***负担88.00元,被告四川省嘉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5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何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