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民建劳务有限公司与成都祥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执行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4-26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08执79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民建劳务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青龙场云龙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罗贤良,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成都祥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秀水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余其祥
关于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民建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祥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0108民初4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返还15万元及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同时向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综上,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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