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民初字第179号
原告成都市龙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代表人:曾安绍
被告成都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收到原告成都市龙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成都市龙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龙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